6月10日起,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最高罚2000!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前向社会公布了《朝阳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6月10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其中最低罚款10元,最高罚款2000元。此前我市在治理电动自行车普通违法行为时,主要采取拖曳、提示、纠正错误、批评教育等手段。
《通告》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资料图片)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要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安全驾驶;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驾驶时牵引动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通告》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除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外,将对下列常见以及严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其车辆。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内容包括
未在指定位置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1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逆向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双手离把的),处20元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俯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线竞驶的、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超过规定的)处30元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的、醉酒驾驶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50元罚款。
罚款数额较大的内容包括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仅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处500元罚款;
造成他人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造成他人死亡的,处2000元罚款。
交警部门表示,今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希望广大市民与交警部门携手,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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